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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廣告合規:標示、肖像與台灣法規

AI 生成廣告在台灣要注意什麼:AI 人像與深偽揭露、不實廣告、肖像與著作權、Meta 與 YouTube 標示、歐盟 AI 法。附上線前合規清單。

封面:AI 廣告合規|標示、肖像,與台灣法規

AI 讓廣告素材做得很快,但上線前有一串規定要對:AI 人像要不要揭露、廣告內容真不真實、人臉與素材有沒有授權、平台和歐盟怎麼標示。這篇適合品牌行銷人員與小店老闆,整理成可以照著做的流程。本文是整理,不是法律意見。

AI 廣告合規四件事:揭露、真實、授權、平台與地區標示

圖:AI 廣告上線前的四個檢查。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各平台說明中心、歐盟執委會。

常見的卡關

  • 「廣告裡的人物是 AI 生成的,要不要標?標在哪裡?」
  • 「想用 AI 做『客人心得』或『專家推薦』的影片,這樣可以嗎?」
  • 「AI 生成的臉很像某個人,或畫面裡出現別人的商標與角色,被檢舉怎麼辦?」

用 AI 之後差在哪

環節 以前 現在
素材來源 實拍或圖庫,授權有合約與編號 AI 生成,來源與授權要自己記錄
人物 真人模特兒,有簽約 擬真的 AI 人像可能被當成真人,要判斷是否揭露
揭露 很少被問 法規、平台欄位與地區各有要求
審核 看文案就好 文案、人物、畫面、音樂與來源紀錄一起審

怎麼做:一步一步

步驟 1:建一張 AI 使用紀錄表

每支廣告都記下哪些素材是 AI 生成的,日後被平台或客人問起,才說得清楚。

素材編號|用途(主視覺、人物、聲音、配樂、文案)|AI 工具與日期|提示詞摘要|人物(AI 生成、真人、像特定真人)|來源或授權(合約、素材庫編號)|要揭露嗎(是或否,原因)|審核人與日期

步驟 2:判斷要不要揭露

  • 台灣: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 AI 生成的個人影像,投放時要依平台欄位如實揭露,依據見下方「台灣:AI 人像與深偽」。
  • YouTube:AI 生成或實質變造且看起來真實的內容,上傳時要揭露。
  • Meta:看平台標籤與廣告管理員的提示。
  • 歐盟客人:看下文歐盟段落。

步驟 3:檢查內容是否真實

人物、評價、畫面與數字,都要能對應到實際的商品與事實。AI 生成的「客人」與「專家」是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

步驟 4:檢查肖像與素材授權

用真人的臉、聲音或名字,要有書面授權;AI 生成的臉如果很像特定真人,一律重做。背景、音樂、字型也要有商用授權。

步驟 5:用提示詞做預審,再由人複核

下面的提示詞可以先抓出明顯的風險,不能取代人工審核與專業意見。

你是廣告合規審稿員,請依下面資訊逐項檢查這支廣告,只列出風險與建議,不下法律結論。
【廣告內容】(文案、口白、畫面描述)
【AI 使用紀錄】(貼上紀錄表)
【投放平台與地區】(例如:Meta、YouTube;台灣、歐盟)
請檢查:
1. 是否含 AI 生成或深偽的擬真人物、聲音或場景,是否需要揭露
2. 有沒有讓人誤以為是真人、真實使用者或真實專家的表現
3. 價格、規格、效果、評價與限時限量是否有依據
4. 有沒有疑似真人肖像、他人商標、角色或作品
5. 該平台與地區的標示欄位有沒有遺漏
不確定的標「請人工確認」。

示範情境

以下是虛構的示範,不是實際客戶案例。一間小型民宿要做 15 秒的 Reels 廣告。

  • 盤點:AI 生成了「旅客」人像、早餐場景與配樂;房間畫面是實拍。
  • 揭露:旅客人像擬真,投放時如實申報含 AI 生成的個人影像。
  • 真實:AI 旅客原本說「我住過,真的很棒」,因為不是真實住客,整段改成字卡,引用已取得授權的真實住客評論。
  • 畫面:AI 生成的客房比實際房型大,改回實拍,AI 只用在窗外的晨光氛圍。
  • 授權:配樂用平台商用音樂庫,紀錄編號。

要注意的地方

  • 台灣:AI 人像與深偽: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刊登或推播廣告時,要在廣告中揭露四項資訊,包括標示為廣告、委託刊播者與出資者資訊、依法須經許可者的許可字號,以及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的個人影像。條文把深度偽造定義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本人不實之言行,並足使他人誤信為真。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要求,平台要在委託刊播時,請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一併揭露許可字號與 AI 生成個人影像這兩項。義務人是平台,廣告主要做的是投放時如實申報。違反第 31 條的平台,依第 40 條可處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為 100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數位產業署的公告列有一件 2026 年 8 月 14 日的處分,一家平台業者因未揭露 AI 生成個人影像,依第 40 條第 2 項被處 50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
  • 台灣: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禁止對價格、數量、品質、內容、有效期限、原產地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廣告代理業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違反者依第 42 條,主管機關得處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公平會的薦證廣告規範說明,以消費者親身體驗作薦證,該消費者必須是真實使用者;不是真實使用者時,廣告中應明示;以專家名義薦證,薦證者要具備該專業,AI 生成的「營養師」「醫師」就有這個問題。
  • 肖像:台灣沒有單獨一條「肖像權」,一般認為肖像屬於民法第 18 條保護的人格權,不法侵害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可依第 195 條請求慰撫金。可識別個人的影像也可能是個資法第 2 條所稱的個人資料。用真人的臉、聲音或名字,要有書面授權,並寫明可用於 AI 生成、使用範圍與期間。
  • 著作權:智慧財產局表示,AI 生成圖畫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視創作過程有無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由 AI 演算完成的,無法享有著作權。若 AI 生成圖畫與訓練資料中的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商業使用可能侵權,建議先向 AI 工具業者釐清授權,並遵循其使用規範。所以 AI 素材不要當成獨家資產,也要避開他人的角色、商標與作品。
  • 詐騙: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4 款,把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的詐欺,列為加重情形。這是刑事問題,與廣告合規不同層次,但提醒不能用 AI 冒用他人形象。
  • Meta:Meta 的說明指出,用 Meta 生成式 AI 廣告創意功能完整建立或大幅編輯的廣告,會顯示「AI 資訊」,含 AI 生成逼真人像的,標籤放在「贊助」旁;調整大小、色彩校正等微幅變更不會有;社會議題、選舉或政治廣告,廣告主必須揭露。這頁也提醒並非所有廣告都會有標籤,所以不能靠平台自動標示。
  • YouTube:YouTube 的說明要求,呈現真實人物的言論與動作但其實非本人所為、變造實際事件或地點、生成看似真實但從未發生的場景,這幾類要主動揭露,可在 YouTube 工作室的「使用 AI 技術」選「是」。持續不揭露,YouTube 可能手動加標籤,或移除內容、暫停合作夥伴計畫資格。
  • Google Ads:Google 的說明列出歐盟、印度與紐約州需要披露 AI 使用,台灣未列在該頁,實際欄位以 Google Ads 後台提示為準。
  • 歐盟客人:歐盟 AI 法第 50 條第 4 項規定,生成或操縱影像、音訊、影片而構成深偽的 AI 系統部署者,要揭露內容是人工生成或操縱,第 5 項要求最遲在首次接觸時,以清楚可辨的方式提供。第 3 條把深偽定義為與現有人物、物品、地點或事件相似,且會被誤以為真實的 AI 生成或操縱內容。第 113 條規定該法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第 50 條不在例外之列;工具提供者的機器可讀標示義務,既有系統另有到 2026 年 12 月 2 日的緩衝(第 111 條第 4 項),部署者的揭露義務沒有緩衝。依第 2 條,位於第三國的部署者,只要 AI 系統的產出在歐盟境內使用,也在適用範圍。違反第 50 條,依第 99 條可處最高 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3%,中小企業則取較低者。
  • 人工智慧基本法: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布,第 4 條把透明與可解釋列為政府推動 AI 的原則,包含產出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這部法的對象是政府,條文中沒有對廣告主的罰則,實際義務仍看上述各項法規。
  • 更新與保存:個資法與平台規定都在修正,個資法 2025 年 11 月修正的部分條文施行日期尚未定。紀錄表保存到廣告結束後一段時間,並每季回頭看一次官方頁面。

以上都以法規與官方說明原文為準。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AI 廣告上線前合規清單

  • 每個素材都已登記在 AI 使用紀錄表,註明工具、日期與來源
  • 含擬真 AI 人像或深偽時,投放平台的揭露欄位已如實填寫
  • 沒有 AI 生成的「真實客人」「專家」說出親身體驗,除非已明示並非真實使用者
  • 商品畫面與實物一致,價格、規格、效果、限時限量都有依據
  • 真人的臉、聲音與名字有書面授權,AI 生成的臉不像特定真人
  • 沒有他人的商標、角色、作品,配樂與字型有商用授權
  • YouTube 影片的「使用 AI 技術」已依規定選擇
  • 若有歐盟受眾,深偽內容已加上清楚可辨的揭露
  • 表單與追蹤碼依個資法與平台條款處理
  • 審核人、日期與版本已記錄,素材與紀錄一併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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